答辩状案号:(2018)粤0105民初6230号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
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承诺的配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
在招商引资时,答辩人向李树强送达了园区的规划建设图册,并承诺将园区按照图册完成升级改造。图册确认了整个园区将建成10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创意园,配套中心饭堂、羽毛球馆、旅馆公寓、主题购物街、火车厢酒吧、设计师酒店公寓、露天汽车电影院、顶级名车展厅等.但是这些园区配套设计并未建成。导致园区物业价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预期园区物业的价值不匹配.
答辩人接手该物业时,租赁物存在很多使用障碍,如建筑物旁的高压电线裸露,建筑物外墙电线乱拉乱窜,导致建筑物无法施工和有效使用
(证据1)
.种种的不完善导致租赁标的物不能有效租赁使用,应当降低租赁的价值。
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租赁补充协议》、《租赁调解协议》协助李树强办理已经出租的物业所需的营业执照,致使租赁物不能有效使用,租赁价值应下降。
根据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第七条“甲方提供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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