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
分析 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预征和清算环节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同时,房地产企业如果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所有者出
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可
以通过差额方式缴纳增值税
;同样,土地增值税方面对出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也有特殊考虑,所以导致主要税种计税依据与营改增前发生
变化、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也有可能不同。下面是
yjbys
小编为大家带
来的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分析,欢迎阅
读。 一、增值税
1、预征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总局公告
[2016]18
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预征时应预缴税
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
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因此,预征环节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
÷(1+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