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明确房屋维修责任,规范房屋维修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竣工验收接管后、质保期内的房屋维修。质保期外的房屋维修,由物业公司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责任制,不因维修主体的变更而免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房屋维修:物业接管前由
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物业接管后公司将组织维修工作委托给株洲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执行,委托维修的相关事项由双方签订《房屋委托维修协议》确定。
2、施工单位应在与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签署《质保期内维修承诺书》(附件1).
第四条 客户投诉的受理
1、本办法所指客户投诉,特指物业接管后且在质保期内客户对房屋的投诉及报修。
2、客户投诉的受理方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有关房屋维修的客户投诉。
3、物业公司客服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做好客户报修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和组织整改工作。
4、株洲高科汽车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物业公司
每月(每周)
提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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