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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