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有好几百人日前正在参加重庆新沁园有限公司的生产,生产大致于9月底结束,由于我们是属于劳务派遣,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在重庆新沁园进行劳动,现在工资是由沁园给劳务派遣单位,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给我们支付工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有非常大的疑问,担心这个工资会被劳务派遣单位私下扣除一部分,但由于我们之中很多都是学生,不懂法律,因而希望借这次机会能向大家咨询一些问题,不知道如何才能避免这样一种情况,使我们辛苦得来的劳动成果不被别人拿走,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我谈谈我个人的理解,我个人总的想法是希望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从我们的工资之中扣除一部分成为所谓的“劳务费”,也许并不规范,望请理解,更希望听各位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请问这里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吗?还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如果是前者,那么另一方面,尽管在这一条又这样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即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岗位等几项内容,但在第六十条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我们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将协议中的内容,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协议中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费”的部分内容告知我们劳动者,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里面是必然是有这一项内容的,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这一项内容一定要写在里面,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一定会要求将这项内容写入其中,如果劳务派遣协议里面有这项内容,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则我们劳动者是有权利知道这项关于“劳务费”内容的,请问,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另外,这个协议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告知我们,我们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告知,如果用工单位也不告知我们,在工资和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费”是混在一起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私自再从工资之中克扣一部分,作为“劳务费”从而获得双份的“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出了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以外,是否还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也赔偿?最后一个问题:请问,工资是否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如果可以直接发放而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似乎又说明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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