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
》(吉政发[2001)24号)精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人口结构,吸引更多人才,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合理消费,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取消计划指标,实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
(一)毕业生落户政策
1.全日制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凡在我市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
》及毕业证原件办理落户;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长春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继续实行我市的“先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政策,凭省(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落省(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2.2002年以前已派回生源所在地的往届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但在长春市企业单位就业的,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以上的,可凭劳动或人事部门证明、毕业证原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
(二)引进人才落户
1.长春市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长春市城区以外单位引进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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