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
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
(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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