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若干涉税问题的探讨
2008 年 1 月,因某铁路枢纽站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 S 村被该区土地开发中心征用集体
土地。S 村陆续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粤府办[2009]41 号)等有关规定,S 村除了取得国家的经济补偿款外,还取得
按征地面积的 15%计算的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S 村的留用地登记在 XX
区 S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 S 村)名下,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2.为加快发展经济,S 村将留用地分拆,一部分留用地留作村集体建设,其余留用地进
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用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快速开发。S 村根据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
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要求,为原为国有划拨性质的留用地补缴了土地出让金
以满足公开拍卖的要求。WK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WK 公司)拍得部分留用地时,除
了需要支付土地转让价款之外,还需承担以下义务:以 S 村的名义报建、使用 S 村集体的
留用地拍得资金代 S 村建设村民安置房(住宅标准与开发商同期同地开发的商品房一致)
和村集体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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