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
第一条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条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她人。
第四条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业务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它材料,可申请盖章。
第五条为规避风险,法务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
有权决定是否盖章,法务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
法务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务经理投诉,由法务经理决定是否盖章。
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第六条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
第七条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务不予盖章。
四、使用印章程序:
第八条用印人申请使用印章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用印申请单》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单。
申请单由分行经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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