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关键词: 资本公积补亏 亏损结转 《公司法》修改 证券监管
内容提要: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 会计 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 法律 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本来是公司经营中的一项最普通不过的财务处理程序,也是公司法领域中一个太普通、太技术性以致最不为法律人关注的问题。但近年来,它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中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补亏现象而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最终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成为“公司财务会计”部分仅有的两处修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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