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完了 问题最多的还是它……
在对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中,笔者发现,虽然税务机关一再强调,不少企
业对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企业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
支出在税前扣除,而没有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
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为此,笔者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与税
法规定的差异和调整方法,供读者参考。
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
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
津贴,以及物价补贴。税务机关在汇缴中除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外,企业允许在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
前扣除。
“三项费用”的差异与调整
“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
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4%。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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