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稽核督查工作,发挥稽核监督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核督查,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稽核督查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中心各科室和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
第三条稽核督查科为中心内部审计机构,在市中心党组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稽核督查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四条稽核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各项活动的审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
第五条稽核审计分为日常业务稽核审计、专项稽核审计、专案稽核审计。
⑴日常业务稽核审计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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