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管理规定
为满足临床诊疗、教学、科研以及医院管理等工作需要, 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案
平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 制定本规定。
一、病案的俣管、查阅、借阅及复印工作由病案管理科 负责,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留存病案,门(急)诊病 历原
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待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 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 院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 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
30年。二、除本院各级临床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 研、教学需要查阅病案的,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阅后 即还,不得将病案带出院外。借阅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患者住院期间,不得查阅、携带病历。其住院病历 由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 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医护人员负责携带和保 管。
四、依法需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处或者其委托代理 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
然后进行病历封存,并由病案管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