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旧时选举权,杨小凯和斯密的说法有出入
胡毅旭
杨小凯曾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宪政”、“共和”优于“民主”,并常常以英国“光荣革命”为成功例子。但我们在斯密的《国富论》里面,不难找到英格兰耕农享有选举权的论述。
杨小凯在北京天则所有关“后发劣势”的演讲中提到:
“第一个例子是在20世纪之前,也就是18、19世纪,当时的英国是发达国家,而法国是发展中国家,二者最根本的差距就是制度的差距。法国大革命前实行专制制度,而英国1688年之后就实现了宪政制度。宪政制度在当时来说并不是一种民主的制度,而是一种共和的制度。所谓共和制度就是参加选举的主要是一些上层阶层,只有少数有钱缴税的人才有选举权,因此你很难说它是民主的。但它是"共和"的,就是说有分权制衡制度。共和实际是对民主的不信任,它害怕民主变成多数人压迫少数人,所以共和有一种保护少数的机制。”--更详细内容见http://www.zm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10193
但,斯密《国富论》上卷第三篇第二章--《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得阻抑》中提到:
“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廩,不怕为地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更详细的内容见
http://www.zm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26367&page=1
由斯密的论述可知,《改佃诉讼法》保护耕农的私产免受侵犯,而纳税耕农享有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权利的同时,他们是按照英格兰法规,享有选举国会议员的选举权利的。杨小凯是否忽略了这点而太过强调“共和”对英国的重要?英国国王惧怕领主贵族,大力扶持市民阶层的权利,以争取抗衡领主的力量。这个过程是否说明了“共和”和“民主”是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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