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写作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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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8日,闫霞在县城个体工商户李伟门窗厂购置铁制大门一套,价值380元。闫霞当即付现金180元,同时出具欠款200元借条,注明年12月20日付清。约定时到后,闫霞支付欠款150元,还欠50元,因为碍于情面,闫霞也未要求李伟变更条据。第二年2月初,闫霞主动还李伟还欠50元时,李伟却拿出闫霞最初立下借条,让闫霞还200元欠款,双方争辩未果。为此,闫霞将李伟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闫霞在李伟处购大门时所立下借条系其亲笔所写,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给予认证。闫霞称在约定时限内已还150元,还剩50元未还,没有真凭实据,不予认可。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闫霞在十日内偿还李伟现金200元,并负担5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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