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困惑:叫“销售自产货物带安装”
营改增前,动不动就是混合销售,稍不留神就是营增混征。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
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纳税人怕了,于是和买方合谋干起了分签合同的“勾当”。不过四不四有点掩耳盗铃,
自欺欺人的味道。
于是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出台了。
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
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营改增后,虽然都缴增值税了,可税率偏偏又不同。
不过这一回,总局在“停车设备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把这事说清楚了。
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注意:企业一定要据“理”力争!无“理”,你懂得),停车设备
企业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明确区分设备
生产与安装业务,仍可按 2011 年 23 号文执行。其生产制造部分,按生产设备缴纳 17%增
值税,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执行。
同时,相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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