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160730202752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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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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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60730202752Fy 发表于 2025-6-24 12:04:3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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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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