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项规定
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
GB3166—88
《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
0.1MW
。本条中的
“额定热功率
”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
长期连续运转
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
MW)。本条中的
“额定出水压力
”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转
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
Mpa)。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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