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工人跑光
”不应成为隐瞒职业危害的借口
从“开胸验肺
”开始,职业健康这个一直被忽视的名词快速
走入社会大众的视角。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工人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
为了保障工人的知情权,2022年
国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管理制度
、操作章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当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中
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文本中
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这些都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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