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的法律责任适用
2022年
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
3号作业面发生透水事故,
8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8000
余万元。事故的发生
后,矿主与何池行署、南丹县一些官员相互勾结、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2022年
12月22日,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
11名矿工的生命,事故的发生
的消息被封锁了整整
10天。2022年
6月9日,甘肃永登县哈拉沟煤矿发生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矿主报告有
5人死亡,实际死亡人数为
19人,其中
14人被瞒报。
事故瞒报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痈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违法的程
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
律或者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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