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制度
1 依据
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
"动火证"。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利进行拒绝
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
"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当主动
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
"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
"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
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
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
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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