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用火安全章程规定
动火作业: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的不动火作业。
2.周围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作业。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使用后
未清洗、未干燥的不动火作业。
5.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仓库、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作业。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响应的防护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7.未配有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作业。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时不动火作业。
9.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强观察,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0.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11.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章程
。12.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13.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和燃烧废料废品。
明火使用:
1.工业楼宇内正常使用明火的设计及工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定,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够的应变措施。
2.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储存、发放和使用。对油管、煤气罐、仪表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