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二、每月
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领导
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镇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
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
3人以上,重伤
10人以上,死亡重伤
10人以上;受灾户
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
10人以上,重伤
20人以上,死亡重伤
20人以上;受灾户
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
12小时内逐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
3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镇和区公安局消防科报告,同时快速
书面逐级报告。
七、火灾报告内容
第一个是
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志,
化学危险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基本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第二个是
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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