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我公司临时用工管理,理顺用工渠道,根据上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各单位使用的劳动统计外的临时性农民工、待业人员、退休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批,来自农村的建筑、劳务等企业人员。
三、临时用工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单位招用临时用工应有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手续,严禁换人或私自转包工程任务或劳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有禁忌作业要求的人员从事禁忌范围的作业.临时用工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确属需要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
五、用工单位(指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应在加强劳动管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妥善安排本单位人员、提高企业素质的前提下招用临时工,且必须是工程需要的生产岗位,其使用范围应符合劳动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六、务工人员须持有“三证”(居住地外出务工证明、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1寸照片2张,由用工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管理卡,签定劳动合同。
七、用工单位招用临时用工须先列出用工计划,填报“用工申请表”报劳资(人事)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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