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的基本要求
1. 井下空气成分。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O2浓度不低于20%,CO2不超过0.5%;所有有关人员工作的地点,CO不超过0.0024%,NO2不超过0.00025%,SO2不超过0.0005%,H2S不超过0.00066%,NH3不超过0.004%。
2. 井巷的最高最低风速,各井巷的空气温度,风量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 矿井必须要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掘进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的整个过程当中,必须要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空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空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5.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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