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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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哪些特殊人群不得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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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6-28 15:09:5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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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人群不得从事具备
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身体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严重,更难康复,因此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如喷漆、粉碎、冲床、打磨等工种。
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亲的血液、
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导致流产、畸胎、先天缺陷和影响发育、成长等。因此,她们也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怀孕女员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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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未成年工 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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