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当中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条施工企业在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过程当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当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项规定
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度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
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全部人员
、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
报告。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
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