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说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租赁期间这个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租赁合同的总给付内容取决于租赁期间的长短,亦即,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1]“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2]因 此,在合同法理论中,租赁合同属于“固有意义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例如,随着履行期间的经过,会产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养义务,在租赁物为厂房之场合, 还可能会产生消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些义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难以确定此类义务的具体内容,这也成为租赁合同容易 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二,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在租赁物为动产场合,租赁关系相对简单。而在不动产场合,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租 金相对较高,其位置、状态以及不动产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又由于承租人租赁不动产的目的多种多样,从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其三,我国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多种因素共同参与相互影响的状态,其权利来源、权利状态、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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