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劳动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场所生产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护治法》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以及为预防因使用本公司产品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活动。
三、制度内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二)定期联系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在车间醒目位置公告栏向员工
公布。(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四)厂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当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中
写明,不得
隐瞒或欺骗。
(五)劳动者在已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向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劳动合同文本中
来告知的存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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