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一般知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何处?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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