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嵘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
俞嵘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沪二中行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俞嵘,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广粤路517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沈华连,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本市金陵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俭,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绯,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科峰,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潘久文,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黄兴路2020弄4号203室。
上诉人俞嵘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华连,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绯、张科峰,第三人潘久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XX年12月18日9时左右,俞嵘在本市河南南路665号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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