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具体规定
一、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特殊情况除外)
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持式及电动工器具的底座合外壳;
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3、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9、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
1—2根屏蔽芯线;
10、运转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的设备,不允许单独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而应采用接地又接零方式;
11、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不允许有的设备采用接零,有的设备又只采用保护接地而不接零;
12、不允许接零回路中装设开关、闸刀和熔断器;
13、在不接地的电网中,除了采用保护接地外,还应把电网中的中性点或某一相经击穿保险器与大地连接;
二、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零或接地:(另有规定除外)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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