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
人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依据
《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备
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厅、健身房、桑拿浴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置
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相关内容
。总平面布局标识不应小于
0.5平方米。
第四条多层公共娱乐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
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律法规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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