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国有股东认定之备忘录
私募基金
国有股东认定
意义国有股转持
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均须
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个私募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属性,则该基金投资的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时,该基金作为国有股东,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依据2016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在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简称“企业产权转让”)时,需履行相应的批准、审计、评估等程序,并在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1.批准
根据32号令,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进行产权转让需要履行的批准手续如下:
2.审计与评估
根据32号令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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