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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