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
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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