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凡对外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或招用临时工时,应首先审查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各安装工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上级相关部门
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条较大工程项目,施工之前
应有合同甲方负责甲方和乙方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现场负责人,由其统一指挥,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条承包单位来厂施工需要用电时,应首先到动力公司办理申请用电手续,由动力公司指定接用电地点,未获得许可
乱拉临时线。
第五条在施工中,必须临时停送电时,应该先
到动力公司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并指定联系负责人。
第六条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的速度,必须按
26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执行。不得超速和违章载人,车门、拉杆上不准站人。不准酒后驾驶
。第七条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由于违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员工伤亡、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搭脚手架时,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绑扎牢固,并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凡在施工现场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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