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规定
一、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述条件
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章程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当中
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相关规定
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二、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由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
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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