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全队员工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生产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党支部书记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技术员是检查作业章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责任人
。三、严格执行每周四的安全质量活动日制度,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坚持班班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及其他二类以上机电事故。
四、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应在二十四之内向安全监察部汇报登记,应领取工伤登记表,跟班队长亲自主持事故分析会议、搞清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结论,伤者写出对事故的认识,作好会议记录,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连同登记表在
48小时之内一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凡不符合上述手续或拖延不报者,后果本队自负。
五、非伤亡一、二、三级事故的发生
后跟班队长和知情者,应当立即
向矿调度室和本队汇报,并通知安全检查部,同时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尽力减少事故损伤。
六、发生轻伤一人次,扣本班奖金250元
,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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