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调查与处理
规定1.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政府
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
事故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关规定
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尽快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调查,参加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小组
在不影响事故抢救的情况下,应当及时
取证,查明事故的发生
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过程、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调查小组
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
的处理意见,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按有关规定上报。
3.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责任人
处理和防
范措施等进行审核。对于调查有误、原因不清或建议不妥当
的,应予纠正。
4.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交有相关部门执行。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5.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事故批复文件,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政府
和上级劳动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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