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
2008
〕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以内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
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述情形
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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