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
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构建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安全事故隐患
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安全事故隐患
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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