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以下统称隐患治理单位)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的督办制度建设。
第三条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号)执行。
第四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一)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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