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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私有制都存在剥削,都是在为不劳而获找寻借口(1楼);私有制就是生产要素与劳动分离。(8楼)。”
以上这两句,都是错的。
(1)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不存在对他人的剥削;即便在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内部,个体劳动者的“省吃俭用”,也不构成自己对自己的“剥削”。
(2)“劳动”不是生产要素;“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3)生产资料作为“物”的生产要素,劳动力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前者构成“生产”的外部条件;后者构成“生产”的内在根据,在“生产”中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分离”,是指生产过程中之外的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不是指生产过程之中的“不同生产要素的“使用权的分离”。如果,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没有参与整体生产过程,那么,“作为生产过程的条件而准备好的那部分潜在生产资本,如纺纱厂的棉花、煤炭等等,既不起产品形成要素的作用,也不起价值形成要素的作用。”详见:《马恩全集》第24页第139页。
(4)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的、历史的、社会的标志。私有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曾经起着积极地、进步的甚至是革命的作用,并且仍在起着其历史的进步作用。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倡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协调发展,“利大于弊”。在私有制的问题上,要理论联系实际。但这个“实际”,是指本国社会的实际,不是指外国社会的实际。“所有制”理论应联系和指导本国社会的实际,而非联系和指导外国的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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