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分类,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死亡事故指发生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重伤事故指发生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30万以上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10-3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三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2-1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采区72h以上;
2、 瓦斯燃烧、爆炸;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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