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动火安全
1.动火手续
(1)凡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必须由动火单位提前一周
到安环处燃气防护站填写办理《燃气动火许可证》。
(2)计划检测、修理
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进行办理
手续。(3)动火前要严格检查动火区域附近的易燃物、爆炸品和燃气可能泄漏点
(法兰、焊口、阀门、水封等
)的防范措施是否绝对可靠。
2.带气动火要求
(1)燃气压力不低于
2000Pa
,并保持正压稳定,高压管道的加压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并做含氧量分析,含氧量不得超过
1%。(2)在动火处附近设临时压力表或利用就近值班室的压力表来观察燃气压力的变化情况,要设专人看守压力表,当压力低于规定极限时,应当立即
通知动火现场,停止作业。
(3)准备好灭火器、降温用具,如黄泥、湿草袋、蒸气、氮气等,当压力突然降低,要立即停止动火。
(4)动火现场除有关领导、安全人员、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外,其他无
关人员不得靠近。
3.停燃气动火
(1)燃气来源必须彻底切断,否则必须加盲板,严禁以阀门或水封代替盲板。
(2)燃气切断后,燃气设备及管道必须彻底清扫,凡燃气管道要用蒸汽、氮气或自然通风进行清扫,在处理燃气的全过程要杜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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