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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