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裁判要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的原则综合认定,如果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归业主共同享有。
案情:2007
年江西省赣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都豪江豪园商品房销售给购房户,地下室车位销售给了部分购房户。中都豪江豪园地下室面积为
20478.85
㎡,其中
13733
㎡为人防工程,
6745.85
㎡民用建筑工程,该地下室没有列入共用面积进行分摊出售。中都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
”中都公司在底下停车位
(属于防空工程
)通道另划出
25个车位,以
6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中都章江豪园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
)认为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而且
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已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业委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地下车位恢复原状。
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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