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部对公司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
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部检查制度的双重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特制定本项规定
。二、报告内容
1.各项目部应当依据
“总工办检查制度
”的有关规定
,在相应部位或分项实施前报告公司总工办,并由总工办及时答复是否派人到场进行预验收。
2.工程实施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当及时
向总工办报告,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结果应当及时
报呈总工办。
3.工程实施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4.工程实施中由于质量问题需要整体停工整改的应向公司总经理和总工办报告。
5.业主对项目计划目标进行调整时,报告总工办;可能影响监理服务时限的,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报告。
6.政府相关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对工程的重要检查事件报告总工办,是否报告总经理,由总工办决定。
7. 相关部门
或单位在公共场合出现损害公司
形象的言语、事件和行为的,总监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向公司报告。
8.监理发出整体停工指令前应报告公司总工办及总经办。
9.各项目部每月提交监理月度报告
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一份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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