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
),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项规定
。1.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
,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
(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
(柜)的,均应当配备
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当配备
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明确责任划分情况
,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3.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
,计数管理
,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病患
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
,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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